工信廳科函〔2016〕231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工業質量品牌建設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科函〔2016〕104號)要求,為進一步推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現組織開展首批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范區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按照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工作方案開展試點工作,達到預期目標,并取得了具有示范推廣經驗的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區(以下簡稱申報單位),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名單見附件1)同意后,申報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范區。申報單位試點工作需達到的預期目標包括:
(一)正式發布區域品牌發展戰略,對區域品牌有明確定位,相關政策、資金支持按計劃落實到位;
(二)建立區域品牌相關評價和輿情監測制度,開展評價和監控工作,根據評價和監控結果制定改進措施;
(三)工業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銷售產品比重、新產品產值率等反映區域品牌競爭力的關鍵指標得到提升;
(四)組織實施質量品牌提升、品牌宣傳營銷活動,效果顯著,區域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得到提升;
(五)參加品牌培訓的骨干企業比例達到90%,50%以上骨干企業建立實施品牌管理體系,品牌培育能力得到提升;
(六)運用標準化、知識產權、區域內企業自律等手段在質量提升、品牌培育等方面取得典型經驗。
申報單位需編制完成《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范區申報書》(格式見附件2)和《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典型經驗》(編制要求見附件3)。
二、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編制完成申報材料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級主管部門。
(二)各省級主管部門審查申報材料,出具推薦意見,并于2016年4月22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紙質材料一式兩份,電子版發pinpai@miit.gov.cn。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按程序組織評審并確定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范區,必要時指導專家組開展現場評審。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示范區申報,加強申報指導、審查推薦、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申報單位要如實填報材料,認真總結區域品牌建設試點經驗,并繼續深入開展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工作。
四、聯系方式:
聯系人及電話:曹金龍,010-68205252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100804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