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府廳字[2016]6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扶貧資金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扶貧資金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力打好扶貧攻堅戰的決定》(贛發〔2015〕10號)精神,優化財政涉農扶貧資金供給機制,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貧困縣集中資源打贏脫貧攻堅戰,現就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扶貧資金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西工作新的希望和“三個著力、四個堅持”重要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改革財政涉農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機制,賦予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扶貧資金的自主權,支持貧困縣集中資源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實施目標。 通過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扶貧資金,形成“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激發貧困縣內生動力,支持貧困縣以摘帽銷號為目標,以減貧成效為導向,以扶貧規劃為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臺,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扶貧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社會資金投入扶貧開發,提高財政涉農扶貧資金的精準度和使用效益,確保按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三)基本原則。
1.渠道不變,充分授權。對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財政涉農扶貧資金,2016—2020年,五年內省、設區市仍按照原渠道下達,資金項目審批權限完全下放到貧困縣。省、設區市主要負責政策制定、資金下達和監督考核。
2.縣抓落實,統籌使用。貧困縣作為實施主體,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統籌整合、集中使用財政涉農扶貧資金,并承擔統籌安排項目、統一使用資金以及確保資金安全規范使用的具體責任。
3.精準發力,注重實效。貧困縣要把財政涉農扶貧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鉤,資金使用要精確瞄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突出產業扶貧,著力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提高貧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貧困人口生產生活條件。
4.加強協調,強化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超越部門利益,站在全省發展大局的高度,強化責任,精準指導,積極推動資金整合工作。
二、實施范圍
58個原中央蘇區和特困片區縣(市、區)全部納入此次統籌整合實施范圍(以下簡稱資金整合縣,名單見附件)。
三、整合范圍
各級財政安排用于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中央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省級統籌部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除外)、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旅游發展基金,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三農”建設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開發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生態建設方面的支出)。
省級資金: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新農村建設和農村清潔資金、農業技術應用與公共服務專項(用于基層農業技術服務和農村沼氣建設部分)、現代農業專項(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產業、現代農業示范區獎補部分)、林業資源保護(生態公益林補償部分)、林業產業發展(用于油茶產業和林業特色產業發展部分)、水利專項(用于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部分)、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補助、贛南等原中央蘇區轉移支付、扶貧縣農業綜合開發省級配套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贛南原中央蘇區和羅霄山連片特困地區基礎設施扶貧項目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及省級預算內投資用于“三農”建設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開發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生態建設方面的支出)。
各設區市、資金整合縣要參照上述資金范圍,明確本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中可統籌整合使用的扶貧資金范圍,進一步加大統籌整合力度。
省、設區市、資金整合縣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的資金,要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和貧困人口變化情況,完善資金安排使用機制,確保資金精準有效使用。
四、整合措施
(一)明確整合權限。 省、設區市、資金整合縣有關部門要及時修訂完善各項制度,取消限制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相關規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擾、阻礙資金統籌整合工作。資金整合縣要制定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扶貧資金的具體辦法,明確部門分工、操作程序、資金用途、監管措施,確保各項財政涉農扶貧資金規范安全使用。對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資金整合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可在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范圍(即統籌整合使用的財政涉農扶貧資金)內,視脫貧攻堅工作需要,提出包括主要目標和具體建設任務在內的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報縣委常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后實施。相關資金按上述辦法調整用途,各部門應予以認可。資金整合縣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確定后,要及時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向中央相關部門通報,各部門要將其作為加強指導、監督問責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規劃銜接。 省、設區市、資金整合縣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要牽頭組織、科學編制脫貧攻堅規劃,按照脫貧攻堅的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專項規劃,實現脫貧攻堅規劃與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部門專項規劃與脫貧攻堅規劃不一致的,原則上優先實施脫貧攻堅規劃。
(三)重點傾斜支持。 按照政府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要求,省、設區市、資金整合縣在切實增加扶貧投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脫貧攻堅的傾斜力度,將脫貧攻堅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原則上用于資金整合縣的資金增幅高于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扶貧項目、資金安排如與其他項目、資金安排有沖突時,則優先保障扶貧項目、資金。58個資金整合縣以外的貧困村,省、設區市、縣(市、區)也要根據貧困人口的變化和脫貧攻堅的績效評價情況,加大扶貧投入,確保同步脫貧。
(四)明確職責權限。
1.縣級政府是整合資金統籌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到縣資金的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
2.賦予資金整合縣資金項目審批權限。納入整合范圍的資金,省和設區市有關部門采取“因素法”分配,將資金“切塊”下達到資金整合縣。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資金整合縣。省、設區市相關部門均不審批具體項目,不限定資金在資金整合縣的具體用途。
3.允許資金整合縣適當打破歸口管理界限。對各渠道下達的統籌整合范圍內資金,資金整合縣可以根據具體項目的實施需要自主確定牽頭管理部門,不要求完全與原有的歸口管理部門一一對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扶貧資金是省委、省政府集中財力扶貧攻堅的重要舉措。資金整合縣要高度重視,全面落實黨政一把手的主體責任,協調資金和項目安排,明確工作責任,確保資金整合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要加強與省、設區市各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統籌整合工作。
(二)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 推進政務公開,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將涉農扶貧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工作進度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資金整合縣要在本地政府門戶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統籌整合使用的涉農扶貧資金來源、用途和項目建設等情況,并實施扶貧項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嚴格資金監管。 各級政府要把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財政涉農扶貧資金作為監管重點。資金整合縣對財政涉農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審計和監督檢查力度,并對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探索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引導貧困人口主動參與監督,構建多元化資金監管機制。
(四)開展績效評價。 省扶貧、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績效評價,并將其納入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以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通報,對統籌整合工作開展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獎勵和傾斜。各設區市也要加強對資金整合縣的考核、評價工作,對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件:原中央蘇區和特困片區縣(市、區)名單
附件
原中央蘇區和特困片區縣(市、區)名單
贛州市(18個)
章貢區、南康區、贛縣、信豐縣、龍南縣、全南縣、定南縣、興國縣、寧都縣、會昌縣、尋烏縣、安遠縣、于都縣、上猶縣、瑞金市、石城縣、崇義縣、大余縣
吉安市(13個)
青原區、吉州區、吉安縣、遂川縣、萬安縣、永新縣、井岡山市、永豐縣、新干縣、泰和縣、吉水縣、峽江縣、安?h
上饒市(7個)
廣豐區、上饒縣、橫峰縣、余干縣、鄱陽縣、弋陽縣、鉛山縣
撫州市(9個)
廣昌縣、樂安縣、宜黃縣、南豐縣、黎川縣、資溪縣、崇仁縣、南城縣、金溪縣
萍鄉市(3個)
蓮花縣、安源區、蘆溪縣
九江市(2個)
修水縣、都昌縣
宜春市(2個)
袁州區、樟樹市
鷹潭市(2個)
貴溪市、余江縣
新余市(2個)
渝水區、分宜縣